河南中云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中云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21执恢755号
申请执行人:***,女,满族,1952年1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
被执行人:河南中云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灿,任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5843768602。
住所: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产业集聚区北环路西段中运创办公大楼5楼。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中云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321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中云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中云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1321执恢7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雪营
审判员  崔乃元
审判员  李闪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沈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