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执5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恒通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被执行人:河南中云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产业集聚区。
本院在执行江苏恒通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中云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南中云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情况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与被执行人协商解决,并请求法院继续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本次执行终结无异议。
因此,本案本次执行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20)苏1084民初5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磊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张玉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