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云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中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中云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726民初5062号
原告:河南中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高新区钢材市场8栋。
法定代表人:曹红利,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延全,南阳市宛城区汉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中云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召县产业聚集区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石灿,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中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云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河南中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中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中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中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