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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1财保5087号 申请人: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刁某某。 被申请人:刁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 申请人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刁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刁某某价值人民币54万元的资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刁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江苏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