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81民初15431号
原告: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北再生资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南北再生资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江苏南北再生资源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苏南北再生资源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