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财保53号
申请人:江苏金冠停车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83366737K,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天生港镇街道深南路**。
法定代表人:朱志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金华,该单位员工。
被申请人:扬中欧尚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330935810K,住,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长江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桂兰,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金冠停车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扬中欧尚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财产190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19050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苏金冠停车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扬中欧尚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90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金冠停车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朱亚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庄 磊
书 记 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