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冠停车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金冠停车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定海华昌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902执28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冠停车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天生港镇街道深南路7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83366737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华昌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卫海路108号六层西边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771932703H。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冠停车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华昌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902民初35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金冠停车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7760元、案件受理费372元、执行费466.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华昌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财产线索提供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华昌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系本院多个案件被执行人,其名下车辆在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9执222号案中处置(有抵押),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定海区人民南路64号、64号南则、人民南路60号、人民南路60-1号、定海露亭宾馆西则、定海区林家弄8号、10号、12号、14号、16号、18号、20号、22号、24号、定海环南街道观音桥南84号不动产有抵押在(2021)浙09执保39号之三案中首封,本院(2021)浙0902执876号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冻结,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华昌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4月25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华昌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902执2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旖旎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