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杜北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易涛、石家庄市杜北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冀0104民初623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易涛。
被告:石家庄市杜北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案件事实
2016年5月18日,被告易涛驾驶登记在被告石家庄市杜北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冀A×××××号重型自卸车,沿本市西二环由北向南行驶至工农路,遇**驾驶现车主原告***名下的冀A×××××号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冀A×××××号出租车受损。该事故经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勘验,以简易程序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易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易涛所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和50万元商业三者险附带不计免赔。原告车辆所产生的修车费已经由被告保险公司直接赔偿。对以上事实,原、被告均认可。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营运损失31620元。对此事实,原告***提交了修车结算单,证实冀A×××××号车辆在2016年6月5日进场修理,于2016年8月28日完工出场。经质证,被告认为修车时间过长,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自己的观点。原告提交了石家庄市宇宙汽车服务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冀A×××××号出租车现车主为原告***。经质证,被告不认可,但未提交证据证实自己的观点。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易涛驾驶机动车上路未注意安全驾驶,致使此次事故发生,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确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责任比例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责任险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营运损失不属于理赔范围。原告的受损车辆是营运车辆,因该次事故的发生需停运102天有事故认定书及修车结算单可证实,应予确认。每天营运损失为300元共计30600元,应由被告易涛承担。被告易涛主张与被告石家庄市杜北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系挂靠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的损失由被告石家庄市杜北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易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营运损失30600元。被告石家庄市杜北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5元,由被告易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590元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