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10财保126号
申请人石家庄市杜北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任广庆。
申请人石家庄市杜北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任广庆驾驶的**、**号重型半挂车一辆或查封、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保全价值3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任广庆驾驶的**、**号重型半挂车一辆(保全价值30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