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冀0924民初1221号
原告:沧州市恒广联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华西路泓韵嘉苑B座101。
法定代表人:冯梅,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佩洪,男,1978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海兴县,系该单位职工。
被告:沧州华凯集团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兴分公司,住所地海兴县海政路北39号。
负责人:张强,任经理。
原告沧州市恒广联安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沧州华凯集团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兴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沧州市恒广联安防设备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佩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沧州华凯集团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兴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沧州市恒广联安防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1767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9月,被告找到原告,要求为其安装海兴县凯瑞庄园一期监控系统工程。当时双方签订施工协议一份,约定工程总价为121225元,分阶段给付。原告按照约定施工完毕后,被追告给付了大部分工程款,尚余17675元未付,后经原告多次要始终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付此款。
沧州华凯集团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兴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0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海兴凯瑞庄园一期监控系统工程施工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负责安装海兴凯瑞庄园一期监控系统,采用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总价款109000元。线管及线缆敷设完毕,拨付总价款的3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拨付总价款的80%,自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一年拨付总价款的95%,其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满两年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工程期限:2012年10月5日开工,2012年11月15日竣工。协议签订后,双方因弱电井及基座、围墙杆、新增摄像机等,又签订了凯瑞庄园一期监控增项,标的增加了12225元,总标的为121225元。其间,被告方2013年1月6日后给付原告方33000元、2013年5月20日后给付原告方54200元。2014年10月15日被告就该工程申报华凯集团验收,验收单记载工程质量为合格。2015年2月13日被告方又给付原告方16400元,余款17625元多次催要未付。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协议、凯瑞庄园一期监控增项、华凯集团工程及维修项目验收单、华凯集团配套工程及维修项目决算审批单、原告方为被告方开具的发票、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海兴凯瑞庄园一期监控系统工程施工协议,是被告将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建设,被告支付价款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全面履行义务是错误的。原告的合理诉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沧州华凯集团华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兴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沧州市恒广联安防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17625元。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常建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