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2150号
原告:甘肃云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红星巷64号昶荣城市印象写字楼18层181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7年10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原告甘肃云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货款92460元,资金占用费(以9246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本息结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9年7月30日,被告在原告位于兰州市城关区红星巷64号昶荣城市印象写字楼18层1813室的公司购货,并签订《产品购销合同》。2019年9月10日,被告出具主要内容为“本人***欠甘肃云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设备款155460元,本人承诺于2019年9月20日之前支付首笔款项40000元,该笔款付款如若逾期,本人自愿承担10000元补偿金,欠款及货款总额按原金额增加10000元,即人民币165460元,首笔货款如期支付后,本人承诺剩余115460元,于2019年10月31日前全部还清。”的欠条一份。被告到期未如约还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归还部分欠款,截止起诉之日仍欠原告92460元未付。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现查明:2019年7月30日,被告以***之鑫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之鑫商贸有限公司作为购货方从原告处采购价值178000元的货物(46寸拼接单元板、传输线、解码器等),交货日期为2019年8月6日,交货地点为甘肃省天水市;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则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可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等。2019年9月1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现双方因该笔货款酿成纠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双方在《产品购销合同》中虽约定若发生争议,可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但由于双方在签订《产品购销合同》时并不清楚哪一方是原告,故根据双方的管辖协议,在起诉时不能确定管辖法院,该约定应属无效。本案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鉴于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该案不享有管辖权。本院在给被告电子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书等法律文件时,被告给本院提供的送达地址为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安居小区C4号楼,且双方在《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亦为甘肃省天水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