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81民初3587号
原告:广西云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三塘南路89号2号厂房的南侧一、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315943871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靖西市德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新甲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5077124191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西云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靖西市德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8日因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云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7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72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云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