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桂08执640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云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315943871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西广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66480849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云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广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西云科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广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该协议合法有效。由于上述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本案依法应予以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桂08执640号案件的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时效内,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