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402民初2278号
原告:商丘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务。
原告商丘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