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402民初8878号
原告:商丘市星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归德路与文化路海亚商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7PQ2W2F。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河南慧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升龙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1756740021。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商丘市星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慧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市星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市星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9.37元,由原告商丘市星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