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182民初999号
原告:***,男,196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武穴市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有事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四望镇吴兴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MA4993LR47。
负责人:唐乃强。
被告:湖北有事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华新巷2排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6MA48DELR52。
法定代表人:危柏堂。
原告***诉被告湖北有事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穴分公司、湖北有事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