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03民初5940号
原告:安徽伊法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亳芜现代产业园汤王大道与纬三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戴文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喜,湖南路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纯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韶东路**富兴嘉城****。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伊法拉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纯辉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安徽伊法拉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安徽伊法拉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伊法拉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729元,由原告安徽伊法拉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杨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