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民终4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曰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夫成,新泰田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泰市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泉沟镇大沟桥村古桥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张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丰柏,新泰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新泰市鲲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泉沟镇大沟桥村古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李曰红,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张风波,男,1981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新泰市。
上诉人李曰红与被上诉人新泰市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新泰市鲲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风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8)鲁0982民初6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原审被告新泰市鲲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新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新泰市监撤字[2019]ZC004号撤销登记决定书予以撤销,本案主体和一审判决责任承担的基础发生重大变化,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8)鲁0982民初61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曰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张立胜
审判员 邢友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袁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