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执保808号
申请保全人:新泰市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泉沟镇大沟桥村古桥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C08AC75。
法定代表人:张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云,新泰西张鑫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保全人: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宁夏电力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南苑康晨4-1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227684750R。
法定代表人:刘万武,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枣庄鲁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冯卯镇为民服务中心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MA3CCYE86X。
法定代表人:陈建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新泰市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枣庄鲁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的(2020)鲁0982民初6259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枣庄鲁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纪庆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苏立强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