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泰市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宁夏电力建设工程公司)、山东枣庄鲁能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民初6259号之一

原告:新泰市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泉沟镇大沟桥村古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C08AC75。

法定代表人:张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云,新泰西张鑫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宁夏电力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南苑康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227684750R。

法定代表人:刘万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娜,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系被告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枣庄鲁能能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冯卯镇为民服务中心**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MA3VCCYE86X。

法定代表人:陈建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新泰市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枣庄鲁能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新泰市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1178700.54元并赔偿损失;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山亭大平山50MW光伏项目中为被告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务工付出劳务,结算后尚欠工程、劳务费1178700.54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因被告山东枣庄鲁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是发包方,故应在未支付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审理。对原告的不不当诉讼,人民法院应坚决纠正,并依法裁决将本案移送审理。综上,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山东枣庄鲁能能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原告所称由其承包相关工程系在枣庄市山亭区,且本案亦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称实际上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适用专属管辖,涉案工程的施工地点位于枣庄市山亭区,应当由工程所在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刘恒兴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