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82民初2140号
原告:***,男,1982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阴文法,山东东岳远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
被告:新泰市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城区青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C08AC75。
法定代表人:张宾,经理。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经十东路700号汉峪金谷A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450X1。
法定代表人:王守民,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泰市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0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焉兆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 媛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