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民终38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泰市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地新泰市泉沟镇大沟桥村古桥路**。
法定代表人:张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丰柏,新泰平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原审被告:张风波,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原审被告:徐燕,女,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上诉人新泰市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张风波、徐燕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9)鲁0982民初4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泰市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新泰市众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裴晓东
审判员 王 华
审判员 唐 娜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