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702民初557号之一
原告: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地址:鄂州市东沟镇徐山村村委会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成臻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以南,神墩一路以北,**路以东奥山创意街区项目1号地块8层办公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成臻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北成臻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成
臻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9元,由原告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