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州市**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702民初557号之二
申请人: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地址:鄂州市东沟镇徐山村村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成臻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以南,神墩一路以北,**路以东奥山创意街区项目1号地块8层办公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与湖北成臻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鄂0702民初55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成臻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财产。查封申请人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为鄂G305**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现依法解除对湖北成臻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湖北成臻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湖北成臻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元或等额财产。
二、解除申请人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为鄂G305**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
本案申请费用1220元,由申请人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