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702民初557号
申请人: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地址:鄂州市东沟镇徐山村村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成臻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以南,神墩一路以北,**路以东奥山创意街区项目1号地块8层办公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北成臻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成臻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该单位所有的号牌为鄂G305**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成臻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为鄂G305**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鄂州市建祥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