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华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东营华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民初3062号 原告:***,男。 被告:东营华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东营华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鲍 蕾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