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302执保360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汉华京电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九华经开区奔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098511297P。
法定代表人刘俊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洛阳特重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区东马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14130XM。
法定代表人王志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湖南汉华京电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洛阳特重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诉前财产保全冻结了被申请人洛阳特重轴承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2020年10月23日申请人湖南汉华京电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洛阳特重轴承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龙 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李冰之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封以上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