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302执保360号
申请人湖南汉华京电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九华经开区奔驰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098511297P。
法定代表人刘俊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洛阳特重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区东马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14130XM。
法定代表人王志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湖南汉华京电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洛阳特重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同日作出(2020)湘0302财保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2600000元,申请人自愿以名下位于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产权证号湘(2018)湘潭市不动产权第0003659号)工业用房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洛阳特重轴承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湖南汉华京电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产权证号湘(2018)湘潭市不动产权第0003659号)工业用房。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龙 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冰之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