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汉华京电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汉华京电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联华自动化设备(广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302民初2030号之一
原告:湖南汉华京电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098511297P,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经开区奔驰路7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俊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双全,男,湖南汉华京电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主管。
被告:联华自动化设备(广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N8539X,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埔南路63号七喜工业园4号楼2楼201。
法定代表人:禹美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南汉华京电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联华自动化设备(广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湖南汉华京电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汉华京电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联华自动化设备(广州)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汉华京电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14元,减半收取计2007元,财产保全费1448元,合计3455元,由原告湖南汉华京电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苏刚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罗贝
代理书记员  冯钊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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