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汉华京电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汉华京电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302民初2032号之一
原告:湖南汉华京电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098511297P,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经开区奔驰路7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俊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双全,男,湖南汉华京电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主管。
被告: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0597762W,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园区世盛路580号。
法定代表人:冯明明,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南汉华京电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湖南汉华京电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汉华京电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中洲特种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汉华京电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08元,减半收取计1260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604元,由原告湖南汉华京电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苏刚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法官 助理  罗贝
代理书记员  冯钊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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