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566号
原告随州炎帝大酒店服务有限公司(随州市宏宇炎帝大酒店有限公司),地址:随州市烈山大道217号。
法定代表人许中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强,湖北天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冷明友,男,汉族,1969年11月26日出生,地址:曾都区。
委托代理人胡强,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随州炎帝大酒店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冷明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随州炎帝大酒店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随州炎帝大酒店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随州炎帝大酒店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保东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