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02民初871号
原告:**,女,197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上蔡县。
被告:郑州银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陇海西路88号31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被告郑州银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告知原告收到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交诉讼费用,期满仍未补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现七日缴费期已经届满,原告仍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锋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