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2民初7670号
原告:利川市集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体育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7510223823。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华东冶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教场社区三组***安置小区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MA4KQJCX25。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成年人,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
原告利川市集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华东冶建建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利川市集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川市集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8元,减半收取429元,由原告利川市集安爆
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安识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