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2民初5554号
原告:利川市兴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利川市元堡乡青龙村9组,统一社会代码9142280230970285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华东冶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都亭办事处教场社区三组***安置小区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MA4KQJCX25。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利川市兴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北华东冶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利川市兴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川市兴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川市兴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15.00元,减半收取计6157.50元,由原告利川市兴达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