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汉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汉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丹江口天扬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381执942号
被执行人:湖北汉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右岸水都大道均州老街8-20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丹江口天扬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右岸北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湖北汉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丹江口天扬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丹江口天扬房产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北省丹江口市北京路北侧名下的均州老街商业用房8幢:154、155、156、157、161、163、166、168、169号房产,9幢101、102、104、115、172号房产,10幢104、105号房产,2幢164、170号房产予以查封(建筑面积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