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汉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汉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丹江口天扬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381执9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汉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右岸水都大道均州老街8-209号。
法定代表人:徐丽君。
被执行人:丹江口天扬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右岸北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傅军豪。
本院在执行湖北汉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丹江口天扬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
,1.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所地,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自立案后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知被执行人名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但设定有反担保查封,暂无法处置。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财产情况及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予以认可,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其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鄂0381民初10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白云飞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韵韵
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