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4974号
原告:长沙市芙蓉区湘辉建筑设备租赁部,经营场所长沙市芙蓉区湘湖街道晚报大道湘湖一村A区2栋3楼301房。
经营者:李树刚,男,195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元锋,湖南鉴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雯,湖南鉴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9号汉南家园三期2栋1层商2。
法定代表人:白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先明,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代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先明,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海波,男,198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伟文,男,198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
被告:***,男,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
被告:丁金,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原告长沙市芙蓉区湘辉建筑设备租赁部(以下简称湘辉租赁部)诉被告武汉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众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王伟文、***、丁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原审原告长沙市芙蓉区湘辉建筑设备租赁部提出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本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受理,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立案后,本院发送了诉讼费缴纳短信链接,通知原告补交诉讼费,告知原告应当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5665元,并告知逾期则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齐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缓、免交手续。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沙市芙蓉区湘辉建筑设备租赁部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煜
人民陪审员 周 仪
人民陪审员 郑 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江 宇
代理书记员 潘北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