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武汉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民初5931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5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寅萍,湖北德来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3月11日出生,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武汉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街汉南大道**汉南家园******商2(0031)。
法定代表人:白星。
原告***诉被告***、武汉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立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系受***雇佣在工地上做工的农民工,其与***未签订任何用工协议,***向***索要的是务工劳务费,***也以个人名义向其出具了工资结算单,本案争议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是***和***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住所地和***住所地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本院仅是建设工程所在地,对本案无管辖权。经征求***意见,本院移送***住所地法院即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志涛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