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4484号
原告:***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武汉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原告***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原告***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1元由原告***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邵 冬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