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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5民初8272号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9日立案。本院于2024年7月30日向原告武汉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武汉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司法救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某某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汤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