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11民初5478号
原告: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道朗镇鱼东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丰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工业园区(泰安市东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原告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丰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270元,合计5322元,由原告泰安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统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