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执743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6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执行人:湖南青蓝四方房屋建筑有限公司,住长沙市天心区金桂小区南片综合楼四楼401
法定代表人:吴月。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一案,长沙市劳动仲裁委于2021年9月15日审理完毕。该案长劳人仲案字(2021)第135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请求系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103执74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 琳
审判员 张红审判员胡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丁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