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26民初5206号
原告:***,男,汉族,1991年2月21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平江县。
被告:湖南青蓝四方房屋建筑有限公司,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小区南片综合楼四楼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9W3P3H。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平江县加义镇***学校,住址:平江县加义镇周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626MB18969537。
被告:平江县加义学区管理办公室,住址:平江县加义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6264463520274。
原告***诉湖南青蓝四方房屋建筑有限公司、平江县加义镇***学校、平江县加义学区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青蓝四方房屋建筑有限公司、平江县加义镇***学校、平江县加义学区管理办公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青蓝四方房屋建筑有限公司、平江县加义镇***学校、平江县加义学区管理办公室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湖南青蓝四方房屋建筑有限公司、平江县加义镇***学校、平江县加义学区管理办公室起诉。
本案受理费5,604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