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信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烟台金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济南信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02民初1991号
原告:烟台金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小沙埠村西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中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畅国梁,上海劳达(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世民,上海劳达(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信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以东世纪财富中心C座1103。
法定代表人:王敏朝,总经理。
被告:济南信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大海阳路155号601号
负责人:吕源,经理。
原告烟台金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信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济南信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经查,被告济南信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已经实际履行,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原告烟台金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职权通知其缴纳后,原告仍然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烟台金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项 励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洁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