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02民初1991号
原告:烟台金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小沙埠村西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中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畅国梁,上海劳达(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世民,上海劳达(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信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以东世纪财富中心C座1103。
法定代表人:王敏朝,总经理。
被告:济南信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大海阳路155号601号
负责人:吕源,经理。
原告烟台金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信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济南信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经查,被告济南信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已经实际履行,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原告烟台金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职权通知其缴纳后,原告仍然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烟台金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项 励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洁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