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信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济南信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烟台金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02民初199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南信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大海阳路155号601号。
法定代表人:吕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良,北京炜衡(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鑫宇,北京炜衡(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金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小沙埠村西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中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畅国梁,上海劳达(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世民,上海劳达(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信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以东世纪财富中心C座1103号。
法定代表人:王敏朝,总经理。
原告烟台金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信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济南信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2022)鲁0602财保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济南信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三站支行、账号为3700××××0441的账户内存款98600元。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并实际履行,原告已向本院申请撤诉。济南信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济南信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三站支行、账号为3700××××0441的账户内存款986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项 励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张洁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