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02财保492号
申请人:粘宣,男,198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被申请人:吕源,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被申请人:济南信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大海阳路155号601号。
负责人:吕源。
被申请人:济南信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以东世纪财富中心C座1103。
法定代表人:王敏朝,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粘宣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信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三站支行账号为3700********的账户及冻结被申请人吕源在中国建设银行烟台保税港区支行账号为6217********、6217********、6217********的账户内存款共计250000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为此向本院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信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三站支行账号为3700********的账户及冻结被申请人吕源在中国建设银行烟台保税港区支行账号为6217********、6217********、6217********的账户内存款共计25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申请人粘宣已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则本院视为申请人自愿放弃继续保全上述财产的权利,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文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小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