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信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滨州市中喜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济南信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民终14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滨州市中喜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352号。
法定代表人:郭延峰,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信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以东世纪财富中心C座。
法定代表人:王敏朝,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利芳,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高力娟,女,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房立春,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
上诉人滨州市中喜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信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高利芳、高力娟、房立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22)鲁1602民初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滨州市中喜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滨州市中喜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滨州市中喜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987元,减半收取11493.5元,由上诉人滨州市中喜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牛立敏
审 判 员 宋 洁
审 判 员 张 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娜
书 记 员 毛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