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31民初891号
原告:邵士元,男,汉族,1990年8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泗水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法亮,山东义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恒胜,男,汉族,1972年6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泗水县。
被告:济南信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以东世纪财富中心C座1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774502。
法定代表人:王敏朝,总经理。
被告:肥城市尚德安装工程处,住所地泰安市肥城市边院镇大尚村221号。组织机构代码:MA3NWGM5-2。
负责人:王德生,经营者。
被告:山东莱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凤城东大街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7254134789。
法定代表人:郝玉国,董事长。
被告:山东莱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旅游经济开发区环湖西路商业A10号楼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PHE2Q14。
负责人:秦立雪,经理。
原告邵士元与被告于恒胜、济南信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肥城市尚德安装工程处、山东莱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莱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邵士元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士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士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邵士元负担。
审 判 员 王柏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乔 璐
书 记 员 田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