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信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潍坊安卡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济南信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91民初357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安卡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政务中心二楼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Q7UHQ7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信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一幢北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MA3DJJG60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信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以东世纪财富中心C座1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37745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安卡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信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济南信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以(2023)鲁0791民初357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济南信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济南信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