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鲁0785执211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高密市利凯建筑工程装饰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高密市利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高法民初字第24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王进军
执行员 赵新刚
执行员 孙建梁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洪元